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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地方政府一般債務預算管理辦法》的
              作者:admin 2017-05-23 14:08

               

               

               
              關于印發《地方政府一般債務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預〔2016〕1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我部制定了《地方政府一般債務預算管理辦法》?,F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財政部

              2016年11月9日
              附件:
              地方政府一般債務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地方政府一般債務預算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政府一般債務(以下簡稱一般債務),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債券(以下簡稱一般債券)、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債務(以下簡稱外債轉貸)、清理甄別認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債券形式的存量一般債務(以下簡稱非債券形式一般債務)。

              第三條 一般債務收入、安排的支出、還本付息、發行費用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第四條 除外債轉貸外,一般債務收入通過發行一般債券方式籌措。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為一般債券的發行主體,具體發行工作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政府(以下簡稱市縣級政府)確需發行一般債券的,應當納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一般債務預算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統一發行并轉貸給市縣級政府。經省政府批準,計劃單列市政府可以自辦發行一般債券。

              第五條 一般債務收入應當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

              第六條 一般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一般債務本金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含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和其他預算資金)、發行一般債券等償還。

              一般債務利息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含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和其他預算資金)等償還,不得通過發行一般債券償還。

              第七條 非債券形式一般債務應當在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內置換成一般債券。

              第八條 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信息化建設,一般債務預算收支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管理信息系統,一般債務管理納入全國統一的管理信息系統。

              第九條 外債轉貸預算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章 一般債務限額和余額

              第十條 財政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批準的一般債務限額內,根據債務風險、財力狀況等因素并統籌考慮國家調控政策、各地區公益性項目建設需求等,提出分地區一般債務限額及當年新增一般債務限額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下達省級財政部門。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本地區下一年度增加舉借一般債務和安排公益性資本支出項目的建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批準后報財政部。

              第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在財政部下達的本地區一般債務限額內,根據債務風險、財力狀況等因素并統籌考慮本地區公益性項目建設需求等,提出省本級及所轄各市縣當年一般債務限額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批準后下達市縣級財政部門。

              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提前提出省級代發一般債券和安排公益性資本支出項目的建議,經本級政府批準后按程序報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在一般債務限額內舉借一般債務,一般債務余額不得超過本地區一般債務限額。

              省、自治區、直轄市發行一般債券償還到期一般債務本金計劃,由省級財政部門統籌考慮本級和各市縣實際需求提出,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批準后按規定組織實施。

              第三章 預算編制和批復

              第十三條 增加舉借一般債務收入,以下內容應當列入預算調整方案: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新增一般債務限額內籌措的一般債券收入;


              (二)市縣級政府從上級政府轉貸的一般債務收入。
              一般債務收入應當在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合計線下反映,省級列入“一般債務收入”下對應的預算科目,市縣級列入“地方政府一般債務轉貸收入”下對應的預算科目。

              第十四條 增加舉借一般債務安排的支出應當列入預算調整方案,包括本級支出和轉貸下級支出。一般債務支出應當明確到具體項目,納入財政支出預算項目庫管理,并與中期財政規劃相銜接。

              一般債務安排本級的支出,應當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合計線上反映,根據支出用途列入相關預算科目;轉貸下級支出應當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合計線下反映,列入“債務轉貸支出”下對應的預算科目。

              第十五條 一般債務還本支出應當根據當年到期一般債務規模、一般公共預算財力等因素合理預計、妥善安排,并列入年度預算草案。

              一般債務還本支出應當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合計線下反映,列入“地方政府一般債務還本支出”下對應的預算科目。

              第十六條 一般債務利息和發行費用應當根據一般債務規模、利率、費率等情況合理預計,并列入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統籌安排。

              一般債務利息、發行費用支出應當在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合計線上反映。一般債務利息支出列入“地方政府一般債務付息支出”下對應的預算科目,發行費用支出列入“地方政府一般債務發行費用支出”下對應的預算科目。

              第十七條 增加舉借一般債務和相應安排的支出,財政部門負責具體編制一般公共預算調整方案,由本級政府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十八條 一般債務轉貸下級政府的,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批準后,及時將一般債務轉貸的預算下達有關市縣級財政部門。

              接受一般債務轉貸的市縣級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應當及時與上級財政部門簽訂轉貸協議。

              第四章 預算執行和決算

              第十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統籌考慮本級和市縣情況,根據預算調整方案、償還一般債務本金需求和債券市場狀況等因素,制定全省一般債券發行計劃,合理確定期限結構和發行時點。

              第二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發行一般債券募集的資金,應當繳入省級國庫,并根據預算安排和還本計劃撥付資金。

              代市縣級政府發行一般債券募集的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轉貸協議及時撥付市縣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做好一般債券發行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評級等相關工作。披露的信息應當包括一般公共預算財力情況、發行一般債券計劃和安排支出項目方案、償債計劃和資金來源,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公開的信息。

              第二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發行一般債券后3個工作日內,將一般債券發行情況報財政部備案,并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據預算調整方案及一般債券發行規定的預算科目和用途,使用一般債券資金。確需調整支出用途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第二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償還全省、自治區、直轄市一般債券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支付發行費用。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轉貸協議約定,及時向省級財政部門繳納本地區或本級應當承擔的還本付息、發行費用等資金。

              第二十五條 市縣級財政部門未按時足額向省級財政部門繳納一般債券還本付息、發行費用等資金的,省級財政部門可以采取適當方式扣回,并將違約情況向市場披露。

              第二十六條 預算年度終了,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編制一般公共預算決算草案時,應當全面、準確反映一般債務收入、安排的支出、還本付息和發行費用等情況。

              第五章 非債券形式一般債務納入預算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非債券形式一般債務納入本地區一般債務限額,實行預算管理。

              對非債券形式一般債務,應當由政府、債權人、債務人通過合同方式,約定在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內置換成一般債券的時限,轉移償還義務。償還義務轉移給地方政府后,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相關材料登記總預算會計賬。

              第二十八條 對非債券形式一般債務,債務人為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的,應當在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內置換成一般債券;債務人為企事業單位或個人,且債權人同意在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內置換成一般債券的,地方政府應當予以置換,債權人不同意在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內置換成一般債券的,不再計入地方政府債務,由債務人自行償還,對應的一般債務限額由財政部按照程序予以調減。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財政部規定,向社會公開一般債務限額、余額、期限結構、使用、償還等情況,主動接受監督。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加強對本地區一般債務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 專員辦應當加強對所在地一般債務的監督,督促地方規范一般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等行為,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規定的行為,及時報告財政部。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財政部可以暫停相關地區一般債券發行資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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